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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刘伟盛
见习记者周邦坤 文/图
核心提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大城市,市民自愿捐献遗体已经是很平常的事,据新华社日前的报道,上海5年来有8058位市民登记了遗体捐献,到2005年底,其中有3522名遗体捐献志愿者实现了遗愿,其中最年老的110岁。而遗体捐献在南宁几乎还是空白。记者了解到,由于传统归宿观的阻力和立法的缺陷,南宁市真正实现自愿捐献遗体的个例非常稀少。自愿捐献的遗体十分缺乏,直接困扰着相关工作的开展。有专家表示了忧虑,认为更新观念和立法保障尤其急迫。
不应被遗忘的自愿捐献遗体者
几年前,驻邕一高校的大学生高畅(化名)突然查出患了白血病,在剩余不多的时间里,高畅萌发了去世后捐献遗体供医学研究使用的想法。毕竟自愿捐献遗体这种极其特殊的赠与行为,在全国一直存在颇多争议,高畅家人一开始也不能理解。但经过高畅的一番劝说后,家人终于含泪同意了这个与千百年来中国人所信奉的“入土为安”格格不入的惊世之举。高畅如愿了,生命以奉献的形式在延续。
早在十多年前,广西医科大学眼科教授郭德林就捐献出遗体,后历经数年制作成人体骨骼标本,陈列于广西医科大学104馆人体结构标本室,用于教学。有感情细腻的女生,有感于前辈的壮举,每每走过,便向身而泣。
“我们和捐献人签有《捐献协议》,遗体捐献是自愿和无偿的,捐献人的家属亲戚不能过问遗体的用途、去处。在遗体捐赠后,也不能到解剖室里进行祭拜悼念活动。”广西医科大学人体解剖教研室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出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来考虑的。”
也就是说,一旦选择了自愿捐献遗体,他或者她及其家人就等于选择了永远保持沉默。特殊的社会环境造就了那些鲜为人知的无名英雄。
遗体捐献面临重重困难
做出贡献的自愿捐献遗体者如高畅、郭德林教授,顺利实现了夙愿,但现实中捐献遗体还面临不少道“坎”。
接受采访的市民对遗体捐献大多敬而远之,可以接受的也存在不少疑虑,认为“家属有阻力”或“担心捐献后遗体涉及商业用途”。一位市民说,2005年3月在广西科技馆举行的南宁首次真人标本展让他很吃惊,“类似利用捐献的遗体开展科普活动,对认识人体生命科学很必要。但我知道社会上,包括我自己在内,对遗体捐献还存在很多顾虑,国家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也没听说南宁有过捐献遗体这事的。”
“捐献遗体不仅仅是根基于捐献者的良好意愿,还需要社会各界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广西医科大学人体解剖教研室一位工作人员感叹道。
而据记者了解到,以前南宁也曾有过捐献者签订捐献协议,后因家庭阻力,去世后无法实现捐献的事例。“所以实现真正的捐献必须经过家属的同意,只有一纸协议还不够。”该工作人员分析,“中国人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一时很难改变,很多捐献者的家属也很不理解解剖教学的意义,说无偿拿了遗体去‘千刀万剐’,还有的说这是‘辱尸’,甚至清明时闹到学校来要祭拜,影响了教学。”
广西医科大学人体解剖教研室副主任郭灵博士也提出,除了需要立法、更新观念,目前在遗体捐献这一领域广西还没有成立相应具体操作机构,而是需要卫生、民政、公安等多部门的协调,因此实际运作起来面临较大的难度,“而如果没有充足的供应源,就不能很好地培养医学人才。”
供应源缺乏制约教学科研发展
按教育部规定,医科院校开设人体解剖课程,每4个学生有一具尸体才达标,但现实教学中远远达不到目标。据了解,市内很多医科院校十几人就着一具尸体开解剖课,一人操作,其他人只能在一边看,有的学校甚至只能实行电教,直接制约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广西中医学院一附院一位医生说:“不少富有经验的外科医生在进行重大手术之前还‘回炉’,到实验室对尸体进行解剖分析,为的是确保手术万无一失。缺乏尸源直接导致学生的动手能力弱,而人体解剖学是医学院校必开的基础课,人体解剖是医务工作者必须练就的一项基本功,如果学生实践不够,未来的医生就是不合格的。”
据了解,除了教学和科研以外,尸体还有其他用途,其中尸体病理解剖也是重要部分,因为病理解剖是发现和确诊疾病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因此,郭灵博士表示,相关媒体也应加强宣传、引导,呼吁广大市民更新观念,以自愿为前提捐献供应教学、科研使用的遗体,“医学事业的飞速发展,离不开自愿捐献者的独特贡献!”
南宁尚无司法公证案例
遗体捐献“无人问津”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广西医科大学人体解剖教研室资深教师莫小敏说:“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关于遗体捐献而制定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只对医学教学、病理解剖、法医尸解等做出规定,对遗体捐献的具体实施操作没有法律条文可供遵循。只有立了法,才能促进相关工作。”
在上海、武汉等国内较早出台地方遗体捐献法规的城市,重要一环是进行司法公证,但目前在南宁遗体捐献很少被人提及,而且也没有进行公证。记者到广西区司法厅公证处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关于遗体捐献我们还没受理过,也没有人前来咨询”。记者问:“如果要捐献遗体该做何公证手续?”工作人员思考了片刻回答:“双方应签订一份有效的《赠与合同》,再到公证处公证。”
一位正在办理其他公证业务的市民在一旁听说后表示:“我在网上看到上海都实行遗体捐献登记了,如果没有法律做保障,南宁的遗体捐献怎么走上正轨?而且媒体宣传太少,社会存在反对、误解和顾虑,很难短时间内消除。”
遗体捐献期待相关立法
广西大学法学院熊文轩教授说,捐献遗体是有益于科学研究和人类健康的公益事业,应该提倡。但是,由于“遗体”不是一般的“物”,不属于《物权法》规范的范畴,所以应该另行立法规范。熊教授说,对遗体捐献的立法要有3个基本的条件:一是要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理论支撑;二是要得到社会的认同,三是立法机关内部的思想得到统一。
“通过立法规范遗体捐赠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是很有必要的,如遗体捐赠遗嘱或协议的基本内容、公证、履行、执行等均应规范。一经公证,就应受到法律保障,义务方或者第三者不履行义务或者阻碍执行的,受赠方可以提起诉讼。但捐赠立法不能理解为强制公民捐赠遗体。”熊教授说,必须用立法来规范遗体捐赠的行为,办好公益事业,预防和解决纠纷。熊老师说,由于涉及伦理道德习气等方面的因素,提高人们捐赠遗体的积极性只能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人们的公益观念和捐赠的自觉性。
“与一般遗体不同,特殊遗体是否需要强制使用有待研究。”熊教授说,“如比禽流感、非典更为严峻的,严重威胁人类的病菌病毒,就有必要对遗体进行科学研究。对这些特殊遗体的强制‘使用’就需要有法律依据。”
采访手记
让我们都把奉献当成一种习惯
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遗体捐赠被复杂化,以至于举步维艰。用于教学科研的人体器官的奇缺已经是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遗体捐赠涉及社会伦理的问题,也有可能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社会应该谨慎地对待。谨慎并非瞻前顾后,而是需要我们社会和个人有较高的智慧在甘于奉献和固执思想中作出抉择,需要我们在伦理道德和无私奉献中找到平衡点,需要立法来规范和稳步推进捐赠的各种程序。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我们采访发现,有人为了科学研究而奉献出自己的遗体,成就了不计其数、救死扶伤的医生,给无数伤病者带来重生的希望。这样死的分量泰山怎能与之相比?正如无偿献血一样,当我们每个人都把奉献精神当成一种习惯,我们既是光荣的奉献者,我们自己以及我们的家人也有可能是别的奉献者的受惠人。
 医学事业的飞速发展,离不开自愿捐献者的独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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