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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冠年 实习生
王璇
核心提示:一石激起千层浪。自本报推出《关注“零供之争”》的系列报道后,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各种“恩怨”便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造成“零供关系”紧张局面的根源是什么?如何化解零供双方之间目前存在的矛盾?供应商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又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种种疑问亦成了各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矛盾源于激烈的商业竞争
有道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零供双方关系紧张的局面确实由来已久。“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国内各大城市便陆续出现超市拖欠供应商货款的情况。而我市则是在2000年的时候才出现此种情况,刚开始是拖半个月,然后是3个月,再到半年,最后越来越久,愈演愈烈,一些不良商家则变得越来越顽固,于是,拖欠货款便成了普遍现象,一些零售商对此亦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甚至置供应商的生死于不顾,卷走供应商货款。”市供应商联合会秘书长张鸣升说。
就目前出现的超市零售商克扣、占压供应商货款的行为,广西大学商学院黄照温老师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商业竞争所致。“按理说,零售商和供应商应该是利益共同体而非矛盾体,但是同质化和无序化的竞争让他们相爱相恨。”
黄照温老师分析说:“目前我们国家仍处于买方市场,供大于求,导致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供应商在整个生产销售渠道中占优势变成了劣势,而零售商的地位则正好相反,越来越占据市场主动地位。供应商想进入客源丰富的超市,就必须展开竞争。这其中,零售商占有绝对优势地位。”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超市的进场费每年都在增加,但是因为广大供应商们对销售渠道及销售平台的争夺,大多数供应商也心甘情愿地交纳数额不等的进场费。—位酒水供应商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他们开发市场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将产品打进当地那些主要的超市卖场。在市场开发前期,供应商拎着礼品去求零售商的事情时有发生,现在酒水的品牌太多,超市不愁没货卖。
记者发现,正是由于地位的严重不平等,在约定的日期结算货款时,超市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付,一再拖欠;有的超市甚至恶意圈钱,卷款之后“一夜蒸发”;而在交易过程中,一些零售商则巧设名目,随心所欲地进行合同外收费,要求供应商或提供打折商品,或提供资金赞助。
不良行为危及投资环境
零售商的这种不良行为,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目前,供应商大都是私人企业,几乎全靠自有资金滚动发展,普遍存在资金运作艰难的局面。超市回款期长,无疑使供应商的运作雪上加霜,造成供应商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企业面临困境。
“供应商是连接生产厂商与超市的纽带,如果供应商不堪重负,其势必采取断货等极端措施,最后的结果只能导致整个商业供应链断裂。届时,必定会产生一系列的恶性循环,超市自身受影响不算,还使一个城市的形象及投资环境受到牵连。”黄照温老师说。
至于超市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及多如牛毛的赞助费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些律师,他们认为:“超市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宣传费’等赞助费,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去考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互利性,是双方共同约定的一种市场行为。但一些超市随意收取如‘年节费’、‘员工补贴费’等费用,不仅侵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且制约市场经济发展,也使消费者成了最大的受害者。”一些供应商向记者解释说,由于不堪重负只能降低供应成本,将这部分开支转嫁到商品上,或抬高价格,或无法保证质量,消费者最终是受害者。
供应商应有维权“小九九”
树立风险意识
在零售市场内,为了打开渠道占领市场,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供应商往往为争夺渠道资源及销售平台而打得不可开交。过分激烈而无序的竞争,已经让供应商失去了选择渠道的权利和甄别渠道的理性。
“在零供之争中,虽然零售商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但并不是说,零售商为此就可以为所欲为,或随意拖欠货款、或巧设名目于合同外乱收费,而供应商就只有吃亏的份。”黄照温老师说。
那么,供应商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黄老师认为,供应商首先要树立一种风险意识,不少连锁超市和供应商之间的先供货后收款的采购关系,本身就已经存在着一种风险,因而,在与零售商合作经营之前,一定要细心甄别,提高风险意识,避免因零售商的诚信缺失而遭受经济损失。
市供应商联合会秘书长张鸣升则认为,供应商要有敏锐的洞察力,一旦超市有风吹草动就应该做出相应的反应,以免越陷越深。如果在关键时间对于供不供货、撤不撤柜犹豫不决,在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后才采取过激行为讨要货款,往往收效甚微。
订立详细合同
“供应商的货款被拖欠,解决的途径无非有四种:一是双方达成协议,最终私下和解;二是和解不成,双方请相关部门出面进行协调解决;三是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四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以上四种解决的方法都离不开一纸法律合同。因此,供应商在与零售商合作前一定要订立一份采购合同,而且合同要尽可能详尽。”创想律师事务所陶林坚律师这样认为。
陶律师提醒说,双方在形成“零供关系”之前签订的合约首先必须合法,并能使双方经过协商之后满意,明确好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认真履行,一旦出现问题,双方就应该依照所签订的合约进行处理。
“但令人遗憾的是,如今很多供应商为了能进入效益好、知名度大的超市,在签订合约时不顾甚至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零售商又利用目前的买方市场,逾期不付给供应商货款,用供应商的资金发展自己,不顾供应商的利益。一旦供应商的利益受损时,供应商常常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供应商应该增强维权意识,不能为了一些眼前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长远利益。”
陶律师说,政府职能部门及立法、司法机关对此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表现之一就是债权人(供应商)与债务人(零售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特别是债权人的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当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债权人不能依靠相应的法律条例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国家的立法司法机关以及政府部门应该尽快行动起来,通过立法、执法及宏观调控等手段来规范市场,以保证良好的竞争环境。
加强监管共促诚信经营
超市拖欠、占压供应商货款,不但因此引发一系列恶性循环,造成巨大影响,而且与现今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极不相符。妥善解决零供之间的矛盾,营造良好的经营与投资环境刻不容缓。
记者了解到,在去年5月,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十一部委已联合发出《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求对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及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进行整治。而记者到市工商局、商务局等部门进行采访时,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说,关于供应商货款被欠的投诉,他们此前亦曾接到过不少。但这些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均如出一辙地向记者表示,因超市拖欠货款是商家自身的一种经营行为而难以介入。
“这些现象不单是在国内超市中才会出现的情况,在国外也有此类不平等的现象出现。但是国外出现类似问题就是靠国家法律及相关制度解决处理。”南宁工商局市场合同科一位负责人说,“超市恶意拖欠供应商货款,是商家诚信缺失的体现。这也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南宁市供应商联合会会长苏永安对记者说:“目前,出现超市拖欠供应商货款的情况,大多数是因为零售商无诚信经营、恶意欠款所致,只要零售商在交易过程中信守合同,供应商的货款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同时,零售商自身亦应明白‘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自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诚信经营。”
对此,一些消费者也认为:“屡屡发生超市拖欠货款的事,与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够也有关系,如果监管部门定期对外来超市进行定期审计,超市抽逃资金难以得逞。”
在连日来的采访中,许多供应商都向记者表示,希望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认真检查超市的行为,督促其诚信经营,信守合同,尽快还清供应商货款,以避免‘零供关系’继续恶化。
诚信,每一个商家都不可忘却。良好的投资环境需要令社会共同营造。

“零供关系”带来的影响其实离消费者并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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