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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养哥引发继承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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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冠年 实习生 卢冲文/图

    核心提示:南宁市一名年过半百的养女在养父养母相继过世后,欲继承养父遗留下的房产。孰料,当其去办理相关手续时,却发现养父的档案上记载着她有一位50年来闻所未闻的养哥。因这位养哥在养女被抱养之前已失踪,一直下落不明,其并没有对养父母尽到为人子的责任与义务,那么,在养父母逝世后,这位目前仍毫无音讯的养哥能否与一直照顾老人生活的养女一道参与老人遗产的分配?在类似问题的处理上是否存在法律“盲点”?这些成了各界人士争论的焦点。

欲继承养父房产却“冒”出个养哥


    直至今日,薛静雪仍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

    “我至今所知道的,就是我出生于1955年2月。自我懂事以来,我的养父母从未主动向我提起我的身世,有时我主动问了,他们只说我是他们于1958年抱养回来的。而1958年以前,我的记忆是一片空白……”年过半百的薛静雪说这话时笑了笑,幸运的是,她遇到了待自己如同己出的养父养母。薛绿水夫妇一直将薛静雪当作亲生女儿看待,对其疼爱有加。而在旁人眼中,薛静雪便是薛绿水夫妇惟一的女儿。

    光阴在一家子其乐融融中悄然逝去,1980年,薛静雪嫁为人妻。婚后,薛静雪仍经常回养父母家探望两位老人。

    匆匆岁月中,薛绿水夫妇的住所几经迁徙,最终定居于南宁市当阳街。而作为薛绿水夫妇的惟一亲人,看着对自己有着养育之恩的养父母年事渐高,身体每况愈下,经与丈夫商量后,薛静雪索性搬回来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重新与薛绿水夫妇住在一起。在薛静雪与丈夫的悉心照料下,薛绿水夫妇得以安享晚年。1986年,薛静雪的养母去世,去年6月15日,其养父亦与世长辞。

    今年3月,薛静雪打算将养父母留下的位于南宁市当阳街价值10万元的房产转到自己名下,但当她到南宁市公证处办理相关的房产继承公证手续时,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办理手续需要出示薛绿水夫妇生前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及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确认薛绿水夫妇生前所有的家庭成员后才能办理。而当薛静雪到其养父母生前就职的那家企业开证明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不对呀,你还有个哥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句话让薛静雪大吃一惊的同时莫名其妙。“不可能,我父母就只有我这么一个养女呀!”左邻右舍、街坊朋友都知道自己是薛绿水夫妇的独养女,而且自己活了50岁从未听人说过自己还有个哥哥。但养父的档案上却白纸黑字地记录着养父母在抱养自己之前,确实曾抱养过一个叫薛火生的男孩!

    揣着开回来的证明,薛静雪再次来到南宁市公证处。

    “你还有个哥哥?他为什么不来?”看到薛绿水生前的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工作人员一脸诧异地问。在薛静雪费尽全力解释一番后,工作人员对她说:“房子是你养父名下的,按规定,在他去世后,他那位养子也是遗产继承人。像你这种特殊情况,最好通过司法途径明确继承房产的所有权后再办手续。”

将闻所未闻的养哥告上法院


    听了工作人员的建议后,薛静雪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件突如其来的事情。今年3月3日,薛静雪亲笔拟一纸民事诉状,将那位50年来闻所未闻的“养哥”薛火生告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继承养父母留下的房产。

    薛静雪诉称,其从1958年就一直跟随养父母生活,养哥薛火生在1958年前就下落不明了,从来没有与自己的养父母生活过,而养父母生前一直也是由其一人照顾至他们逝世,因此,他们遗留下来的房产应由其继承。

    兴宁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3月5日,该院便在媒体上发布公告,送达被告薛火生法庭传票。但是,薛静雪这位“人不见经传”的养哥却始终杳无音讯。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6月24日,兴宁区法院缺席审理此案,该院对原告薛静雪所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对其所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兴宁区法院认为,按《继承法》规定,原告与被告是被继承人薛绿水的养女与养子,是其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薛静雪、薛火生共同继承。因原告薛静雪自1958年起一直跟随被继承人生活,在被继承人晚年时尽了主要的赡养和照顾义务,而被告薛火生于1958年以前就下落不明,未对被继承人尽相应的赡养和照顾义务,因而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原告可多分。据此,6月28日,兴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继承人薛绿水位于南宁市当阳街的房屋归原告薛静雪所有,原告薛静雪补偿被告薛火生人民币3万元。


没尽赡养义务不应有继承权


    “我觉得薛火生不应该分得这些遗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出,薛静雪感到颇为意外。她对记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薛火生与自己的养父母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其于1958年就已失踪,一直下落不明。我养父母年迈时,体弱多病,经常卧病在床,而他们的生活完全由我一人照料,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在各位邻居、朋友的眼里,我就是薛绿水夫妇惟一的孩子,而我那位不知是否尚在人间的养哥却由始至终没有尽到一丁点为人子的责任。况且,这50年来,我们跟他一直没有联系,更没有见过面,即使见面,恐怕也认不出来了,毕竟过了50多年。”

    虽然心里有些许不悦,但薛静雪却没有提出上诉。记者问及原因,她说:“法院是判养父的房屋归我所有,但要我补偿3万元给薛火生,我觉得薛火生不会也不可能来向我要这笔钱了,所以我不上诉。我打这场官司,只是一个形式,而养父留下的房产,终究还是由我一人继承的。”

    “为什么这样想?”记者问。

    “人都不见50多年了,而且薛火生失踪时还是个幼童,如果他真的还在世间的话,不知在他的记忆里是否还有养父养母的存在,就算有,那么多年他都没来探望过养父养母,如今养父母都过世了,如果他还回来争分遗产,那太不应该了。”薛静雪说。

    “我认为薛火生不应分得这些遗产。”对于薛静雪的观点,她的邻居刘女士表示赞同。刘女士向记者阐述道:“薛绿水夫妇抱养薛火生时,他应该还是个年幼的孩童。而在他失踪后,薛绿水夫妇又抱养了薛静雪,这说明薛绿水夫妇已不将失踪了的薛火生当作自己的孩子,他们仍将自己视作无后而继续抱养薛静雪。那么,此时的薛绿水夫妇与薛火生之间的收养关系就已自动解除了。”

    “既然失踪那么多年了,而且又没有尽到为人子女的责任,这就如同一个陌生人一般,从人道主义考虑,薛火生不应得到那笔遗产。”市民卢先生也认为。

“不合情理但合法”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起官司亦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他们纷纷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广西大学法学院的柳福东老师说,既然涉及产权的问题,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确权。像薛女士这样的情况,打这个官司是有必要的。因为原告和被告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养女,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薛静雪和薛火生共同继承,虽然目前薛火生下落不明,但还是要明确产权,使之合法化,否则薛女士也无法办理房产继承公正手续,同时也存在潜在纠纷,给以后的生活带来不便,一旦薛水生出现,纠纷就在所难免。

    对于判决结果,柳福东老师说:“由于这起案件比较特殊,被告虽与薛绿水夫妇存在养子关系,但其却自小失踪,下落不明,没有尽为人子的责任,而法院则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裁决,其判决结果可能会出现合法但不合情理的现象。”

    对于薛火生的失踪,柳福东老师认为,确认是否有其人,是此案另外一个关键的问题,薛静雪应该以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作为依据,而不能只是依靠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证明就断定有无其他的遗产继承人,因为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证明在法律上只能作为辅证,只有户籍证明才是合法的证据。一旦户籍证明上确认没有其他的继承人,那么就可以直接继承遗产,如果确认有其他继承人,那么最好通过合法途径明确房产权。

一年之后有“变数”


    南宁市创想律师事务所陶林坚则认为,薛绿水夫妇生前曾收养薛火生,依照《继承法》规定:薛水生属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薛火生因何故与薛绿水夫妇失去联系,只有薛绿水夫妇才知道,薛绿水夫妇生前没有立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人,那么与之有合法继承关系的人都可以析分其遗产。薛火生虽然未尽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原因可能是收养关系形成后养子薛火生走失,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但不能说明薛绿水夫妇对其失去了感情。法院判决将房产的三分之一留给薛火生就是依据这个法理。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一年内,如果薛火生或其晚辈直系血亲尚在人世,那么他们可以行使继承权;但如果薛火生或其晚辈直系血亲在一年内没有向薛静雪提出继承请求,也没有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一旦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法院判决由薛静雪补偿给薛火生的人民币3万元就由薛静雪享有。”(文中薛姓人物均为化名)


薛火雪(左)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新闻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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