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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绿江
通讯员文美
核心提示:南宁一司机在市区驾车行驶途中,因感觉道路上的车道划线不合理,便违章行驶,结果被交警处罚。他不服处罚,遂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希望得出一个“说法”。昨天下午,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交警对该司机作出的处罚决定。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一些市民认为,不管有意还是无意,只要你违法了,就必须受到惩罚。
事件回放
违法被罚告交警
2004年10月13日下午3时30分,南宁市的甘从远驾驶小货车由江南路驶至江南客运站前路段时,因公交站台前有几辆公交车占据了两条直行道,便将小货车驶入左转弯导向车道继续直行,稍后被执勤的南宁市交警五大队民警将车拦下,罚款200元,记2分,并开出了《处罚决定书》。
今年1月,甘从远在江南区法院行政庭提起诉讼,状告交警五大队和交通设施大队,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退还罚款,并判决交警部门对其赔礼道歉。3月8日,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理由
“无意的违法”不应被罚
甘从远诉称,被告交警五大队对他的处罚理由不成立。具体表现为:被告交警设施大队在江南客运站前的交通路口上所画的路口导向车道是随意乱画出来的,是不合理的、错误的、毫无法律依据的,因此是无效的。他表示,从大沙田往市区方向行驶,过了龟背桥后,在江南客运站前的行车道上只剩下两条直行车道,而到了江南路和长凯路的丁字路口就突破变成了5条车道。在这短短的20多米路口旁还有一个公交车站,实际上这一路口的左转车辆非常少,左转调头的车辆根本没有。而一旦有多辆公共汽车同时靠站,就几乎把该路口的所有车道占满。因此,大批直行车辆只能不得不行驶或停靠在左转车道上,致使大多数直行车辆违法行驶,他本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因无意的违法被处罚。所以,交警五大队依据交警设施大队随意乱画的错误导向车道进行执法处罚,显然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
被告理由
违法就要受罚
交警五大队辩称,甘从远违法事实清楚,交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是正确的。而且程序正确,出具了《处罚决定书》,甘从远亦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接收。其次,甘从远所诉称的江南路和长凯路交叉路口的车道规划和设置的“不合理”,并不属于交警五大队的业务范畴,交警五大队依据已投入使用的道路标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合法的、正确的。
交警设施大队亦辩称,甘从远认定的“导向车道是随意乱画出来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完全是主观臆断,毫无事实根据。首先,交警设施大队的职责是对南宁市的交通设施及安全设施进行管理、规划和维护,没有实施交通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职权,也没有实施过交通设施的具体设计和施工的行为,因此,不存在“随意乱画导向车道”的行为——甘从远起诉交警设施大队毫无道理。其次,按照交通法规,车辆必须按照已确定的交通标线行驶,按照信号灯的放行相位依次排队等候信号通行,违反了就该受处罚。
争辩焦点
“无意的违法”该不该罚
对于违法行车的事实认定,此案的原被告双方并无异议。争辩的焦点在于——甘从远认为自己是“无意的违法”,不应受处罚,而且自己的“无意”乃是对方造成的;交警五大队和交警设施大队则认为,“无意的违法”也是“违法”,也同样应该受处罚;至于改变车道画线,那根本不是交警部门的职权,甘从远的起诉实在是“告错了对象”。
法庭判决
维持交警的处罚决定
到底此案中“无意的违法”该不该处罚?
昨天下午,江南区法院行政庭公布了一审的判决——
“本院认为,交警五大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和处罚。我国有关的交通法规明确规定,车辆、行人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原告甘从远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交通标线行驶,不能认为交通标线规划不合理,而随意违反规定。因此,原告主张撤销交警五大队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交警五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交警设施大队不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的交通行为违法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上述理由,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2004年10月13日对原告甘从远作出的NO:137007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共500元,由原告甘从远负担。
至此,该案审理暂时告一段落。
社会反响
任何人都无权超越法律
判决公布后,本报记者紧急约见了6位本报读者,向他们通报了这起案件的发生、经过及审理的来龙去脉,并请他们对此发表各自看法。他们的观点,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某种社会舆论的认同趋势。
吴增文(68岁,退休干部):我并不认为交警目前的行政执法已经做到了尽善尽美,但就这起单个案件而言,我觉得法院的判决还是很有逻辑性的。我们不能因为自己不知道、没有看见、无意等原因,就将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法规视为不存在。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违法,我们国家会因为他对我国法律不了解而不去惩处他吗?
陈晓菲(31岁,白领):甘从远认定道路标志的设定不合理,这是他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对自己所认为的不合理现象提出异议,在这点上,我佩服甘从远。但是,这不能成为他违反交通规则的理由。他完全可以通过另外的途径申诉他的请求。只要他违法了,他就必须付出代价。
龙军(46岁,出租车司机):我自己就曾经被交警处罚过两次,当然我心里也不服,因为我在“违规事实”的认定方面与交警有异议。但就这个案子来看,既然双方对“违规事实”的认定没有异议,那么,违规者就只好认罚。
谢忠(37岁,公务员):我觉得我们应该形成一个共识——既然法律法规是由全体人民共同认可的游戏规则,那么任何人都无权以自己的“特殊情况”来要求法律法规的“通融”。
余朝兴(41岁,法律工作者):我觉得甘从远提起诉讼,有点类似于欧美国家在促进立法完善时通常所采用的“司法挑战”行为。这样做是需要勇气的,因为无论何种“挑战”,都必须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内进行角逐,就可能有赢有输。但甘从远所陈述的理由却是“无意的违法”该不该处罚,这个立意显然落后了。
秦贻凤(32岁,中学教师):我个人认为这起案件也折射出一个现象,就是我们的普法显然还很不到位。比方说甘从远认为某项公共事业的设置不合理,可是他居然就是不知道该向谁申诉,不知道该走什么程序。让我们每一个公民都知道一旦出了问题,该去哪里找到责任的承担人,该怎样讨回公道,这是一个全社会都必须长期关注的问题。
 如果人人都“无意地违法”,交通秩序岂不乱套?
本报记者黄灿全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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